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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銀行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 條文摘要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

📝 內容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
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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