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31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