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