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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3 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09

內容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成品: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或依特定設計,而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性化學品之物品。 二、容器: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性化學品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三、製造者:指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廠商。 四、輸入者:指從國外進口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五、供應者:指批發或零售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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