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09
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