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09
雇主對前條第二項之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前項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混合物分類標準,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