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09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