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09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