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09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