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