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