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 11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3
警報設備應設於運作場所人員常駐之地點,並指派專人管理。 警報訊號發出後,運作場所人員應確認已採取緊急措施,始能停止警報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