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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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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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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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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01-13
📋 條文摘要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光氣,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氰化氫、氟,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

📝 內容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光氣,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氰化氫、氟,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運作總量達二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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