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 1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3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因情況特殊,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或免予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