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 1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3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 前項修復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