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 15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3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連線運作人),其自動偵測記錄設施連線方式,應依附件規定辦理。 前項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連線運作人應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回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