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4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