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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8 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8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內容

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以外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其他適當處所或其所在處所,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二、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所設置之延伸法庭,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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