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3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直接發問時,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