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者,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適用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事件法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但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章規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