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如於程序中為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致逾該數額者,亦應適用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件,不因訴之變更而受影響。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事件,除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係指第三審法院受理之上訴、抗告、再抗告、再審及其他聲請等事件。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件,包含各該事件之抗告、再抗告及聲請再審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