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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內容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意旨審酌情形,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性質、內容及其成立真正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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