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7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當事人或第三人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曉諭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無正當理由拒絕聲請者,他造或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對未受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法院為判斷前項拒絕聲請有無正當理由,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釋明營業秘密因開示所生不利益之具體內容及程度、有無代替開示之方法或有無聲請之必要等情形而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