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8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他造或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前項請求書狀,應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