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協商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 前項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