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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2 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2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內容

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以代號或對應證據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秘密保持命令裁定,不得以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為附件。 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於審理終結確定後,如已無留存之必要者,應返還之。 前項情形,書記官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交由提出記載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之人或其代理人當場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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