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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4 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4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內容

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法院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聲請人、請求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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