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裁定駁回。 前項情形,法院誤為准許之裁定,如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法院不得依聲請、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