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送達告知訴訟書狀於他方及他造者,受告知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 法院知悉前項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於受告知人閱卷前應通知已知之營業秘密持有人,並適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