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1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0-17
鑑識科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文書、指紋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物理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生物跡證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五、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