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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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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國家安全維護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三、防...
📝 內容
國家安全維護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三、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四、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五、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
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三、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四、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五、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
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