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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7-1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7-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一、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保稅貨物之進貨及銷貨有關資料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 二、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具備完整點驗及門禁管制作業程序,以控管保稅貨物之進出。

罰則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一、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保稅貨物之進貨及銷貨有關資料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 二、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具備完整點驗及門禁管制作業程序,以控管保稅貨物之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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