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執照之核發、補發及換照,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證照費。 前項執照之核發,如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收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