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4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監督該處事務。 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逕由院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