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 前項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前二項之審閱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