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