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商業調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商業調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商業調查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