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