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兼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定之。 提存所之書記官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