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