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配置於提存所之書記官,除不另設科外,其辦理事務,準用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