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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8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8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內容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四、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 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 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法官評鑑事項。 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 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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