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 1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