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 14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