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 1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信用合作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於信用合作社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信用合作社受有損害者,對信用合作社負賠償責任。 監事對信用合作社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理事亦負其責任時,應連帶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