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 10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09
申請特定用途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 二、經輸入國公告禁止使用之化學製品。 三、依鹿特丹公約等國際規範須事前取得輸入國輸入許可,而未取得許可之農藥或化學製品。 四、毒性分類屬極劇毒之成品農藥。但殺鼠劑及燻蒸劑,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前項第五款規定所定情形,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