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 1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09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人應於核准期限內依核准用途使用。 前項核准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限。期滿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