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 1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09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其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之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