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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 Article 1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私立學校|Reglamento|En vigor

第 三 章|教育部|v1.0

Última modificación: 2017-05-12

Contenido

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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