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9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4-14
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應每年至少查核一次。 前項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或終止人體試驗: 一、未依規定經審查會通過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自行變更人體試驗內容。 二、顯有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之事實。 三、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 四、有足以影響人體試驗成果評估之事件。 五、人體試驗未完成前,有具體事實證明並無實益、風險高於潛在利益,或顯有實益致不利於對照組。 中央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事,得令其終止人體試驗。